1、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,为360天。
2、2、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,为180天。
3、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)第十条规定:自2017年7月1日起,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,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,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,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。
(资料图片)
4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,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《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》,申请稽核比对。
5、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,仍按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函〔2009〕617号)规定的180日内执行。
6、扩展资料:根据规定,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。
7、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设备,根据政策可以全额抵减应纳税额,因此也不需要进行认证。
8、同时,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用于免税事项、简易征收事项和集体福利、个人消费等事项的进项,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,也不得抵扣。
9、具体有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,可参考财税〔2016〕36 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。
10、因此,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后作进项税额转出操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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