老人跳广场舞猝死,组织者该不该担责?

红网   2023-02-21 15:31:14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广场舞是许多老年人喜欢的健身娱乐活动,可让人没想到的是,2022年1月,湖北武汉年近七旬的张先生在练习广场舞时,竟然突发疾病意外身亡。为此,家属把广场舞的组织者杨女士告上了法庭,索赔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等共计约60万元。(2月19日武汉广播电视台科技生活频道)

老人在练习跳广场舞时猝死,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一幕悲剧。组织老年朋友开展跳广场舞等健身娱乐活动,组织者杨女士本身并没有错,但她要不要对这起悲剧承担责任呢?如果不要承担责任,那么,老人之死,究竟谁之过?如果要承担责任,那么,今后谁还愿意组织老年人开展活动?

这起案件具有普遍性,组织老年人开展各项健身娱乐活动的情况,在现实中比比皆是。因此,这起案件的判决,显然具有导向性意义。如果在对老人之死没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,一旦法院判决广场舞组织者承担责任需要赔偿的话,也就等于说,组织老人开展文体活动也有很大的风险,一不小心可能落得个“有罪”的名头。为了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,今后类似的公益性文体活动,可能就没有人再去组织和开展;老人们的老有所乐,也将少很多安放之处。

我国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,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,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,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而杨女士组织老人跳广场舞,单纯为丰富大家的业余生活,在主观上并没有过错。而且据报道,张先生的死因为心源性猝死,属于自身机能变化的结果,不是侵权法意义上损害的后果。再者,杨女士当时也采取了一定的救治措施,其拨打120急救电话,陪同到医院抢救,已经完成了她认知范围内的一些救治措施,对其不该过于苛责。据此,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这样的判决结果,宣告组织者对老人之死,不用承担赔偿的责任,这不仅让杨女士如释重负,也让类似公益活动的组织者吃下一颗“定心丸”。但对这起悲剧也要进行反思,一方面,老年人参加跳广场舞等文体活动,存在一定的风险,组织者和其他参与者也要做好心理准备,并做好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,一旦活动中发生意外,能够迅速以正确的方式施救,将风险降到最低;另一方面,老人及其亲属也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,及时了解老人的身体状况或病情,对是否参加一些文体活动的风险有足够的预判,不参加一些不合适或存在风险的活动,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悲剧发生。

总之,我国正步入中度老龄化社会,老年人将越来越多,呵护老年人各方面的安全问题,应该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。在组织老人参加文体等公益活动,让他们老有所乐的同时,也要注意做好相关防护工作,真正做到老有所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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